1.1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电力调度控制中心(简称国调)调管范围内发输变电系统的调控运行管理,主要用于指导相关厂站、设备的调控管理、运行操作和故障处理。与国调有实时调度业务联系的各级调控机构(调控分中心简称分中心、省级调控中心简称省调)以及相关运行、维护单位均应遵守本规定。
1.1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电力调度控制中心(简称国调)调管范围内发输变电系统的调控运行管理,主要用于指导相关厂站、设备的调控管理、运行操作和故障处理。与国调有实时调度业务联系的各级调控机构(调控分中心简称分中心、省级调控中心简称省调)以及相关运行、维护单位均应遵守本规定。